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有关运价备案的规定,为进一步有效规范我国际海运市场秩序,我部拟于近期实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现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英文本附后)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电话:(010)65292655
传真:(010)65292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章)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文)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