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国际便字[2008]538号 2008年10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宁波海事法院送达的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三终字第99号、100号和101号)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甬海法执字第232号、233号和234号),我部将协助宁波海事法院对律侨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POLLO EXPRESS LTD.,注册地:中国台湾,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号:MOC-NV00905)的无船承运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进行划转。
律侨有限公司自2008年10月20日30天内补足保证金,如逾期未补足保证金,我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9条规定取消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部水运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