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节选)


A. 概述

依照1988年8月23日生效的美国《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的规定,联邦海事委员会依法有权对经营远洋航线的美国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利状况展开调查、处理,且上述不利状况依照美国法律或美国船公司以及其他在美提供海运或海运相关服务的航商行为所致的对于外国船公司来说并不存在。
2012财年委员会密切监控众多外国政府潜在的、不利的、歧视性航运行为,但尚无需要引用《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的行为。
B. 全球前20家对美班轮贸易伙伴
按照《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的规定,委员会必须在其提交国会的年度报告中“列出最近一年全球前20大对美班轮双边贸易集装箱海运量国家排名”。(也是美国法典第46号文第306条(b)款(1)项之规定) 。
委员会通常参考美国《商务日报》港口进出口报告服务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缮制这20大贸易伙伴名单。最近完整一年的可参考数据只能追溯至2011年,因此下面表1悉数列举了2011年全球前20大对美班轮双边贸易集装箱海运量排名的国家。表中数据列出了每个国家对美集装箱进出口总箱量。
表1:2011年全球前20大对美班轮货物贸易国家排名
名次 |
国家 | 20尺标准箱 (千箱) |
| 1 | 中国 | 10,572 |
| 2 | 日本 | 1,452 |
| 3 | 韩国 | 1.355 |
| 4 | 台湾地区 | 1,142 |
| 5 | 香港地区 | 942 |
| 6 | 德国 | 783 |
| 7 | 印度 | 743 |
| 8 | 越南 | 681 |
| 9 | 巴西 | 604 |
| 10 | 比利时和卢森堡 | 563 |
| 11 | 印尼 | 517 |
| 12 | 意大利 | 499 |
| 13 | 泰国 | 479 |
| 14 | 荷兰 | 429 |
| 15 | 英国 | 403 |
| 16 | 危地马拉 | 352 |
| 17 | 洪都拉斯 | 339 |
| 18 | 马来西亚 | 338 |
| 19 | 澳大利亚 | 307 |
| 20 | 智利 | 304 |
从集装箱箱量来看,2011年全球前20大对美班轮双边贸易集装箱海运量按年增长4%。自从2009年以来,对美集装箱贸易最大国家始终是这20个国家,且前8个国家也没有变化。若分析这20个国家中单个国家的排名,前6个国家10多年来一直占据领先位置。其中,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智利3国对美进出口箱量年增10%及以上。中美集装箱货物双边贸易同比涨幅最为逊色。印尼、泰国和中国香港对美贸易量甚至出现负增长。

C. 认证发证部
1. 概述
认证发证部代表联邦海事委员会颁发海运中间人(ocean transportation intermediary,OTI)从业执照以及签发客轮经营许可证。本部门:
本部门分两大处室:海运中间人办公室和客轮与信息处理办公室。前者负责检验和批准海运中间人有关执照的申请以及维护和更新执照记录。后者则负责检验客轮经济支付能力证明的申请,处理海运中间人和客轮船东或运营商就经济支付能力证明造假行为,开发和维护所有科室数据库和海运中间人申请和执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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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颁发海运中间人从业执照
海运中间人是指美国对外贸易航线上海运货物的海运中间商,他们分为两类:无船公共承运人(NVOCCs)和海运货运代理(OFFs)。
二者在美国设分支机构的都必须取得FMC执照。无船承运人从事涉美航线业务但在美不设分支机构的可以选择是否要取得FMC执照,并无强制要求。所有无船承运人必须以电子处理方式公布涵盖其运价、收费、规则和惯例的费率表。
海运中间人要取得FMC执照,必须有能力提供必要的中间人服务,还应通过保证金、保险等手段保障其经济支付能力,并通过其合格个人身份拥有至少3年在美从事海运中间人业务的工作经验。申请人资格调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申请人个人诚信和经济支付能力;申请人品德和合格个人身份;合格个人从事海运中间人业务的时间和内容。取得FMC执照的货运代理人必须拥有50,000美元的经济支付能力,取得FMC执照的无船承运人必须拥有75,000美元的经济支付能力,另外,取得FMC执照的外国无船承运人在美设立非公司性分支机构的还需额外缴纳10,000美元的保险。
海运中间人成为取得FMC执照的无船承运人的必须填写FMC-1表格并公布费率表。此外,非美无船承运人无意申请FMC执照的必须向FMC提供可以证明其拥有150,000美元经济支付能力的证明,填写FMC-1表格,并确保在FMC-1表格所标注地点公布费率表。非美无船承运人在其费率表中必须列出其在美处理票据的代理人,并使用一家已经取得FMC执照的海运中间人代表其在美提供海运中间人的相关服务。金融工具必须可以支付因运输相关行为所引起的对海运中间人的索赔、支付依照航运法评估的任何赔偿以及支付依照航运法因运输相关行为所引起的对海运中间人的判决性损害赔偿。
2012财年,FMC共受理441份海运中间人的执照申请,278份修正后申请,签发363份海运中间人执照,吊销261张执照。截止2012财年年底,共有1,030家货运代理、1,759家美国无船承运人、1,807家联营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和70家非美无船承运人手持有效海运中间人执照。此外,1,233家非美无船承运人无意申请FMC执照,但均持有经济支付能力证明并在FMC备案。总体来说,2012财年取得FMC执照或交纳保证金的海运中间人数量从2011财年的5,699家上升到5,899家,增加200家。美国无船承运人可以在现有无船承运人保证金的基础上签署附加文件以满足中国对于经济支付能力要求的规定。2012财年FMC共收到经营美中航线的无船承运人提交的154份额外证明其经济支付能力的附加文件,共终止23份附加文件。本部门不断努力扩大服务范围,2012财年共处理5,300多项有关办照和海运中间人业务咨询。图1列出了2008财年至2012财年5年间持有有效海运中间人执照的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人数量。
2012财年本部门致力于简化海运中间人办证流程并缩短受理后的审核时间。2012财年FMC的目标是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7成海运中间人资格审批、颁证。本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了9成以上海运中间人资格审批、颁证,审批效率再提2成。
图1

FMC-18《海运中间人资格申请表》自动化表格允许申请人在线完成填表、扫描和添加必要附件,并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归档系统严格保密以保护申请人信息,并监控和阻止非法系统入侵。本部门推出自动化FMC-18表格系统旨在提高海运中间人资格申请审批效率。2012财年,95%的海运中间人资格申请都是通过上述系统提交的。图2列出了2008年至2012年每年海运中间人资格申请数量。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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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轮经营资格认证
FMC依照美国法典第46号文第44102条和第44103条之规定,要求拥有卧铺或客舱可容纳50人以上的在美港口上客客轮提供经济支付能力的相关证明。截止2012年底总计205艘客轮和40家运营商提交了经济支付证明,航次违约保证金超过3.23亿美元,伤害赔偿保证金超过6.78亿美元。客轮服务认证涵盖航次违约后经营者对乘客的赔偿支付能力。这项规定有效杜绝了肆无忌惮的或是经济支付困难的运营商离美客运的无序经营。
根据FMC的规定,每个经济实体的航次违约保证金上限为1,500万美元。即使运营商停止客运服务并注销公司,其保证金仍可用来支付相关索赔。伤害赔偿认证要求经营美国进出港客运服务的客轮经营者应对载客航行所致乘客等船上人员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按规定,首批500名乘客每人可获2万美元伤害赔偿,赔偿标准将随着乘客总数超过1,500人而降至5千美元/人。对于任何向FMC提供不了伤害和航次违约保证金的客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有权不予通关。2012财年,FMC共批准并签发了13张伤害赔偿认证书和15张航次认证书。
* 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独家发布《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2012年度报告》(节选),欲了解完整报告,请登录:www.fmc.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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