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

2012年度报告

(节选)

A.功能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是一个独立的掌握美国进出口航商及海运事务的官方机构,负责监管以美国为起讫点的水上商业活动,是美国航运法律和法规的执行部门。其监管权力来自于《1984年美国海洋运输法》,《1988年外国航运惯例法》以及《1920年商船法》第19条等。

 

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包括:

 

  • 《1984年海运法》不适用于某些承运人及码头经营人,为保证其正当权益,委员会接受远洋公共承运人或码头经营人之间的协议,并对这些协议进行监督,以保证不会在实质上削弱竞争,或在其他方面违反经《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修订的《1984年海运法》;
  • 维护和评估远洋公共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服务合同,对从事美国对外贸易的托运人、承运人和其他人予以保护,使他们不受外国政府的限制性规则和规定以及外国承运人对美国外贸海运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的危害;
  • 对不公平或是不合理的费率、费用、分类,以及从事美国外贸远洋公共承运人、码头经营人和货运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调查;
  • 对外国政府控制的、经营美国航线的承运人运价本中的费率、费用、分类、规则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 发放客船证书,表明船舶所有人或租用人具有财务上支付人身伤亡裁定赔偿、或是对未能履行的航次或航程予以退票赔偿责任的证明;
  • 向美国境内的海运中间人发放证书;
  • 接受、审阅和维护电子运价本的备案,这些运价本中包含了经营美国和另一国家间水上运输的各个承运人所确定的费率、费用和规则;
  • 要求美国境内的海运中间人和美国境外的无船承运人交纳保证金;

 

  FMC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调查来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它还举行听证会、审查证据、作出决定、发出命令和实施管理规定。除此之外,FMC还对与海上运输有关的纠纷做出裁决。

 

B. 组织结构

  FMC委员会的定编人数为5人,任期为5年。委员人选经参议院提名和同意后,由总统直接任命,并从中指定一人为主席,主席也同时兼任委员会的董事长。同属一个政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FMC由以下部门构成:法律顾问部、秘书部、消费者事务及纠纷调解办公室、行政法官办公室、公平就业机会部、检察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管理服务部、信息技术部、认证授权部、佣金区域代表办公室。2012财年,FMC共得到拨款2410万美元并新增123名全职员工,大部分的员工工作地点在华盛顿,休斯顿、洛杉矶、新奥尔良、纽约、西雅图和南佛罗里达设有办事处。